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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口产品的效应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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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外商投资,效应

据世贸组织统计,我国已连续 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国内有报道说,我国已成为全球贸易争端的最大受害国。而国外的舆论却认为我国大量出口的产品对当地产业、商品及就业等方面形成客观上的威胁和冲击。尽管说法不一,但有一点十分清楚,即我国的出口产品及我国经济结构中存在着不合理性:同类产品生产和出口过多,并以极低的价格出口。那么,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是如何形成目前这种不合理的出口局面和产业结构呢?只有探讨这一现状产生的根源,才能努力转变我国现行的出口和产业结构。
   
    一、我国进出口产品现状
   
    1.大宗进出口产品的剖析
   
    从全球反倾销的产品种类来看,主要集中在贱金属产品(钢铁和铝制产品)、化工产品、塑料制品、纺织原料及其制成品。而这些产品恰恰是我国出口较多、已经或正在遭遇反倾销的产品。我国大宗出口商品主要为以下八大类:机械、纺织、贱金属、化学及其相关工业产品、鞋帽、塑料及其制品、车辆和皮革商品,几乎全部为国际反倾销的产品 (见表1)。

   统计显示,上述八类产品的进出口额有很大的差异: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产品和塑料制品三类产品的进口额远远高于出口额;纺织原料及纺织品,鞋帽及皮革类产品则出口额远远高于进口额;机械和运输设备产品则进出口基本持平。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和贱金属及其制品相对于进口而言,其出口产品并不多。这表明,部分进口的相关产品在我国内加工后又再次出口,但很大一部分已直接消耗或进入我国市场。但这三类产品属于国际市场中遭遇反倾销的主要产品: 1995—2004年间,这三类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占总量的63%。
   
    纺织原料及纺织品、鞋帽及皮革产品的出口额则远远超过进口额,属于我国具有优势的出口产品。
   
    机械和运输设备产品的进出口额基本持平。这表明,该类产品中包含大量在国内组装或采取其他形式加工后再次出口的产品。如许多出口的高科技产品中包含一些进口零部件,在国内组装成品后再出口。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国外遭遇反倾销的产品,除纺织原料及纺织品、鞋帽及皮革产品外,其他5大类产品实际上并非我国的优势产品,而属于在国内加工后再出口的产品。
   
    2.与外资工业企业及产品之比较
   
    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总值达到3386亿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量的57.1%;而其进口额也达到3246亿美元,占我国进口总额的57.8%。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外资工业企业在我国进出口商品结构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2003年按行业分三资工业企业所作的统计,在我国现有外资工业企业中,数量在1000家企业以上、或工业总产值在1000亿元以上的企业共有18个行业(见表2)。

 

    可以看出,八大类大宗出口商品均囊括其中。除第13、15、16和 18类行业外,其他类行业基本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约占样本企业总数的86%。其中,纺织业等六类企业 (第3、4、5、7、8、9类行业)  共计 15251家,占企业总数的39.53%。这些产业的特点是,工业总产值占总量的百分比均低于企业总数所占的百分比,有的甚至相差很远。如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企业占总数的比重为10.5%,而其产值仅占总额的3.6%。由此可以看出,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业制造业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占有很大的比重,其中包括我国出口遭遇反倾销最多的产业。
   
    上述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目前出口商品的结构与外资企业及其产品密切相关。由于我国进出口商品中近60%的产品都是由外资企业生产并出口的,且劳动密集型产品占有一定的比重,因此,外资企业及其出口产品的构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并影响了我国目前出口产品的结构。
   
      二、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形成
   
    鉴于外资企业及其出口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目前出口产品的结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境内外资企业的总体构成情况、生产加工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探讨我国目前出口产品结构及大宗出口产品形成的主要原因。

 1.我国外资企业的总体构成
   
    (1)海外中小企业构成了我国利用外资的主体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3年末,合同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占我国利用外资项目总量的96.87%,其合同外资金额约占总额的49.64%。就单个项目平均额来看,合同外资金额为203万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额仅为106万美元。
   
    香港企业对内地的投资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并始终处于各投资国家/地区对华投资的首位。截至 2003年末,香港在内地投资的项目累计224509个,累计投资额达 2225.75亿美元,约占我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额总量的44.38%。由于香港经济是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体的,其比重约占香港企业总数的98%,因此,香港对内地的投资实际上是以香港中小企业为主的。
   
    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韩国及新加坡等国,对我国的投资始终占有很大的比重,并同样以中小型企业投资为主。虽然日本以其诸多大型跨国公司而闻名世界,但有关资料显示,1980— 1991年间,日本来华投资企业主要是中小型企业,投资规模较小,并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形成了以中小型外资企业为主体的外资企业结构。
   
    (2)制造业一直是外商投资的主要领域。
   
    据商务部对2004年我国利用外资统计,制造领域外资企业数目、合同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累计吸收外资总量的比重分别为69.59%、 71.50%和70.95%。由于在90年代初期以前,我国外资企业是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体的,因此其规模小决定了这些企业为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
   
    根据广东省发改委统计,2001年1-9月,制造业的合同和实际使用外资额分别占我国制造业外资总额的21.22%和17.96%,其次是纺织(比重分别是4.29%和5.83%)和化工业(4.2%和4.56%)。江苏省外商投资项目也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如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领域,并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主。
   
    此外,东盟国家的华人企业对我国投资也主要集中在各类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根据同创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版的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在华投资企业名录(截至 2002年),两国在华投资企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在册的580家菲律宾企业中,制造业项目约占 55.7%;而952家马来西亚在华投资企业中,各类制造业项目比重达到 72.06%。比较集中的行业有:服装制造,塑料制品,食品加工和制造,非金属类制品(如水泥、建材等),化学原料及制品,皮革、毛皮制造,家具制造,造纸/包装及纺织业等。
   
    2.加工贸易及贴牌生产方式
   
    根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我国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额为3279.88亿美元,  约占出口总量的55.28%,同比增长35.62%。2000-2004年间,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所占比重年均 55.27%。加工贸易之所以在我国发展迅猛,并在进出口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与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型外资制造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珠三角地区引进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外资项目主要从事加工和组装生产。据有关报道,香港企业在广东投资的近20万家生产企业均以来料加工为主。
   
    我国入世后取消了对外资企业三项限制性规定后,进一步促进了外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生产。因此,加工贸易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外资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或高新技术外资企业也采取这一方式运营。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外资企业出口前100名中,90家IT类企业均以加工贸易为主。由此可以看出,加工贸易方式已成为我国外资企业的主要生产方式。
   
    与加工贸易密切相关的是贴牌生产方式(OEM)。近三年来,我国 OEM生产方式发展迅猛。据报道,长三角地区专业从事OEM的企业达千余家,而家电企业OEM生产占全国比重高达75%。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500强的家电企业中,近95%的企业都曾与我国家电企业合作,以贴牌方式生产空调、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占 85%,其中90%是贴牌生产。数码相机等产品的贴牌生产比例高达 98%。此外,我国大量的民营企业也从事贴牌生产。
   
    由此可以看出,除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外,现行的加工贸易和贴牌生产方式促使我国形成了庞大的制造业队伍,生产并出口了大量的各类外国品牌产品,包括IT类高新技术产品。

3.民营企业的崛起及其对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
   
    毫无疑问,外资企业对我国进出口及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更为更重要的是,外资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技术外溢效应也有力地带动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对于外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这种效应更多地体现在近十多年来我国众多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全国工商联对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结果显示,2004年民营企业 500强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地区,企业数量占总数的83.4%,并主要聚集在浙江和江苏两省(比重分别为 36.6%和22.6%)。我国民营企业聚集和发展的东部地区恰好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对我国投资的重点地区。据商务部2003年外资统计,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东部地区的项目数、合同额及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别占全国总量的82.00%,86.86%和 86.20%。2004年,东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比重仍达到85.93%。
   
    我国东部地区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崛起与外商投资企业在该地区大规模投资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正是通过与外资企业的合作发展起来,并在其业务拓展中仍在寻求与外资合作。在浙江,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已形成共同发展,甚至发展速度超过外资企业的局面。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也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民营企业年出口额达到1011.6亿美元,同比增长 68.6%,增长幅度分别超过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57.2和27.7个百分点。因此,民营企业的出口产品在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浙江省是以民营经济,特别是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大省 (2004年,该省出口额位居全国第四),同时也是我国纺织品出口和鞋制品出口的第一大省。浙江民营企业既有资产在200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集团,也有家庭作坊式小型企业,产业趋同状况十分突出。目前,该省共有各类7000余家纺织品企业,在温州集聚着4000多家制鞋企业,年产鞋6亿双以上。2004年,我国出口欧盟的鞋制品中,温州鞋占到总量的 60%以上。此外,温州很多小商品几乎垄断了国内市场,并大量出口,如打火机和眼镜等产品。在我国出口产品屡屡引发国外反倾销案例中,浙江省出口的产品占有很大的比重。
   
    从相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的建立,带动了我国加工贸易和贴牌生产方式及民营企业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和商品出口,并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大宗出口商品结构。
   
      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影响、后果及建议
   
    1.影响及后果
   
    众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中包括解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但与此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包括:造成当地环境和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大量聚集的制造业企业导致当地资源紧缺,如土地资源及电力和原材料紧缺;造成资源的浪费。据报道,目前全国600种重要商品中,约有85%的商品供过于求;产业结构趋同或重复建设加剧了国内企业间的竞争和低价出口。
   
    此外,最为显著的后果是,大量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的形成也使我国已成为世界产品加工和出口的中转地。
   
    据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贸易往来主要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香港、韩国和台湾省六个国家或地区。保持贸易顺差的是香港、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如荷兰和英国等);而保持逆差的则是台湾、韩国、日本及东盟一些国家。我国原材料和设备的进口主要来自台湾、韩国、日本和东盟一些国家(如印尼和菲律宾),其中不乏在华外资企业的国际采购。而最终产品的出口则转向香港、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进口与出口存在着双向失衡,而目前这种贸易失衡表明:我国实际上起到世界产品的加工和中转作用。据报道,在我国大量出口产品到美国和欧盟之前,亚洲四小龙一直供应发达国家市场,特别是美国和日本市场的大部分家电和日用消费晶。如上世纪80年代,台湾48%的产品出口到美国,而目前该比例已降至15%以下,近年来我国对美国和欧盟的出口实际上取代了亚洲四小龙的出口,并成为台湾、韩国及其他投资国家和地区对外出口的产品加工地及中转站。其结果是, 2004年,大陆与台湾地区的贸易逆差为512.3亿美元,同比增长26.9%;我国对韩国的贸易逆差也达到344.3亿美元,同比增长44.3%;由此可以看出,近两年,台湾和韩国对我国出口大幅度增长,也导致我国出口相应大幅度增长,因而我国出口的高速增长正是由于大量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工组装和再出口的结果。
   
    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引进外资为亚洲四小龙、日本及东盟一些国家和地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致使其对我国实施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这使我国在20世纪70 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引进了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也使我国与亚洲四小龙一样借助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经济上获得飞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上述种种负面效应,包括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失衡。目前,我国的大量出口正是建立在大量进口的基础之上,这使我国经济发展在越来越依赖于产品出口的同时,也同样依赖于原材料和设备的大量进口。我国出口产品约60%为外资企业所生产,可以说,我国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出口,特别是对贸易逆差较大的美国及欧盟国家来说,这种贸易逆差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合资企业出口产品的结果,其中包括美国等国在华投资企业的国际采购及出口。
2.建议及启示
   
    (1)对劳动密集型及重复建设产业的投资应予以设限
   
    据报道,目前国内一些地区招商引资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仍是外资中小型制造业项目居多。由于中外劳动力成本之间的差异等因素,一些海外企业仍计划将其他国家的工厂移师我国。因此,我国在审批外资项目时,有必要严格区分并限制那些国内市场已经饱和、附加值低的制造业项目,及那些在国内大量重复建设的产业,以使我国做到有选择地利用外资,并应制定相关的政策。
   
    此外,鉴于我国已取消有关外销比例的限制,我国除对外资企业产品出口继续实施鼓励政策外,还可考虑对产品返销投资国或地区实施相对优惠的政策,以分流或减少出口到贸易摩擦较大的地区和国家。
   
     (2)鼓励现有企业利用加工贸易和贴牌生产方式出口
   
    在我国众多出口产品中,一些贴牌生产出口的产品却很少或未曾遭遇反倾销调查。如格兰仕集团, 2004年的微波炉外销量实现1300万台,国际市场占有率接近50%,其中,60%的出口产品为贴牌产品。据该集团称,在其微波炉出口过程中,基本未遭遇国际反倾销调查。又如广东东菱凯琴集团,尽管该企业小家电产品外销量很大,且供应欧美小家电市场(2004年,其电热水壶销售突破1000万台,销量居世界第一),但由于产品全部是贴牌生产,因此并未在国外遭遇反倾销。
   
    由此可以看出,以外国品牌生产并出口的产品很少或基本未遭遇任何反倾销调查。目前,我国已形成大规模生产家电、电器、电子及纺织轻工等产品的能力并在大量出口这些产品。因此,如何尽可能规避贸易摩擦应是我国出口企业面对的首要问题。鉴于上述两家企业的出口状况,加工贸易和贴牌生产方式仍是现阶段我国出口企业可选择的有效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之所以形成目前这种不合理的出口结构,一方面是外资企业将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入我国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各省市大量引进、重复建设的结果。这使国内不仅劳动密集型产品过剩,而且一些高科技、电子产品也供大于求。
   
    随着上世纪90年代海外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构也在改变,新设立的外资大型企业大幅度增加。即使如此,短时期内仍很难改变大批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主体结构。
   
    在外商加大对我国制造业项目的投资力度之时,有关数据显示,长三角地区的产业结构趋同率高达 70%,即在现有长三角联盟的15座城市中,有11座城市选择汽车零配件制造、8座城市选择石化、12座城市选择通信作为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这些大型制造业项目的上马是否会使我国未来几年的出口商品结构产生新的不合理呢?这或许是我国所必须再次正视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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